近年来,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,高空抛物、坠物乱象频生,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。随着高空抛物行为入刑,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,还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近日,内蒙古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松山区首例高空抛物案,被告人鲍某某犯高空抛物罪,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法庭审理查明,2021年12月2日晚间,被告人鲍某某在松山区某宾馆住宿期间,由于酒后心情烦闷,遂将7瓶400毫升饮料、25袋薯条、6袋拌饭肉松、1个绿色编织袋抛出宾馆窗外,导致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前机器盖受损。
法庭审理认为,被告人鲍某某酒后从建筑物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。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案发后,被告人鲍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据了解,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用负责。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,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,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,高空抛物不再是“出了事才有事儿,不出事儿就没事”。
法官提醒
从法律实践上来看,很多高空抛物行为因宣泄情绪引发,偶然一次任性的“随手一抛”,隐含着极高的潜在危险性,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,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,而等到当事人冷静过后,往往都会后悔不已,但等待他们的却是严厉的刑事处罚。希望通过本案,起到很好的教育意义,能够正确引导大家,理性对待生活中的不良情绪和各类矛盾,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,同时从自身做起,养成文明生活习惯,共同维护我们“头顶上的安全”。
法条链接
(转自:松山区人民法院)
来源: 内蒙古长安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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