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商标与人名、地名、招牌名、商号、街道名、景观名、书报杂志名等一样,都属于语言中的专有名词,都有着确定的指称。语言本身是一套有规则的符号系统,文字商标就是这套系统中的符号。从这一意义上讲,商标命名实际上就是使商标符号化。
文字商标在语词的选取上可分为一般语词和创造语词。
所谓一般语词,是指现实词汇中已有的语词。
所谓创造语词,是指现实词汇中没有而由命名者创造的语词。
例如商标中的 “地球”、“航空”、 “曙光”、“浪潮”、“丰收”、“芳草”、“联合”、“英雄” 等,都属于一般语词;“威达”、“双乐”、“沈飞”、“容声”、“康佳”、“美尔雅”、“口维克” 等,则属于创造词语,是汉语词库中所没有的。
(一) 一股语词的选择方法
文字商标中的一般语词多为实词或实词的组合,大都具有明确、具体的形象或意义,所涉及的词类主要为名词。动词和形容词,根据我们对1000个文字商标的统计,其中名词居多,约占23%;形容词次之,约占12%;动词最少,仅占8%。由实词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也很常见,例如 “金星”、“双喜”、“工农”、“东方红”、“天下秀”、“百年乐”、“白云边”、“少女之春” 等。
以词为商标,易传易记,但因为多是词汇中的 “熟面孔”,未必能激起消费者的新鲜感;而选用词组做商标,可塑性强,更富于创意,而且不易重复。所以,这类商标近年有走俏的趋势,在商标中所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大。
取材于现实语词的商标,在国外依然十分普遍。但与我国同类商标不同的是,国外商标更乐于使用形容词和短语,例如法国的香水商标 “莎基格” (惊人的)、美国的乳罩商标 “佛拉拜” (动人的)、 意大利的床单商标 “克维科” (神速的) 等。国外的短语商标不仅数量较大,而且往往具有一种诙谐、幽默的风格;例如英国的雨衣商标 “比德来伊” (身上千干地行走)、美国的缝纫机商标 “克利思一乌特” (按下去)、英国的香水商标 “阿戴希基” (仅需要勇敢)、 美国的台历商标 “艾维尔·菜及” (时刻准备着) 等。
尤其引人注目的是,国外商标并不排斥使用实词以外的词类,例如英国的玩具商标 “波利埃肃一波来埃” (惊叹词)、大衣商标 “因文那维特” (副词,往两个方面) 等。
比较起来,我国商标更倾向于具象性,风格倾向于庄重、典雅,但题材显得狭窄。造成这种差异的既有文化背景方面的原因,也有语言方面的原因。
(二) 创造语词的选择方法
在商标中创造语词近年来迅猛崛起,显示出蓬勃的活力,目前已成为商标命名者习用的手段。其实,早在30年代,我国商标中就已出现了这种形式,以旧上海滩100个知名商标为例,其中创造语词已占8%,例如 “绿宝”、“双线” 等。但并未形成气候。
解放后,商标内容一直侧重思想政治含义,创造语词的发展受到了压抑。
改革开放以来,这种形式的商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,势头迅猛,数量激增,似乎已代表了我国商标今后的发展方向。仅以1993 年44期《商标公告》在986件初步审定的商标为例,创造语词商标共221件,占全部文字商标的外文商标,其比例更大。
这种商标命名方式不仅补充了从现实词汇中取材的不足,而且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商标的区别功能,也更容易获得注册。
从词汇学的角度来看,这类商标的大量涌现,还可以为汉语构词法提供有益的启示,从而丰富汉语构词理论。在现代社会,人们天天和各种商品打交道,商标和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,一些驰名商标逐渐演化为商品的代称。
(三) 务必保持商标语词的独立性
人们在提到某种商品时,常常不称说商品的通名,而只呼叫商标,例如 “买辆飞鸽 (自行车)”、“来瓶茅台 (酒)”、“要一包红塔山 (烟)” 等等。对引进的国外商标也是如此,例如 “可口可乐”、“万宝路” 等,似乎没有人说 “可口可乐饮料”。“万宝路烟”。 这说明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,商标具有由专有名词向普通名词转化的可能。换言之,词汇库既可以向商标库输出,又可以由商标库输入。
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法律问题,即当商标进人人们日常用语中成为商品代称时,人们将它用作通名是否构成侵权。
“吉普” 即是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的某种著名产品商标,但它作为一种四轮驱动越野汽车的代称,早已进入了汉语词汇库。《现代汉语词典》收有 “吉普车” 这一词条,并解释为 “一种轻便而坚固的中、小型汽车,能适应高低不平的道路”。
为此,与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合资经营的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(BJC) 曾在《人民日报》上发表声明,认为 “吉普” 商标已在中国注册,根据中国法律,除上述两家公司生产的JEEP系列车型和切诺基车型外,其它引用英文JEEP在中国公开宣称为吉普车的车型或在公开宜传中引用中文译音 “吉普” 的做法均属侵权行为,应立即更正。看来,有必要再创造一个新词来代替 “吉普”, 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亦应在该条下注明为 “商标”。
无独有偶,“香槟” 一词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。“香槟” (CHAM一PAGNE) 虽不是商标,只是指法国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产地,但在汉语里已成为某种甜酒的通名。
1989年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,禁止在酒类上使用 “香槟” 字样,因为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商品原产地的名称。但时至今日,“香槟” 并未完全从我国酒类商品消失,也未完全退出日常用语。
可见,应严格规范商标的使用,避免使其演变为商品的通名,从而进人汉语的一般语词。商标作为专名,无论它怎样千变万化,都只能在词汇系统中保持独立的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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