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特定标志,而遗憾的是,我国企业名称雷同现象越来越多。
一些企业不是靠自己的努力去创自己的声誉和知名度,而是千方百计套用别的著名企业的名称,使消费者产生误解,以此来扩大自己的影响。
北京四通集团1986年核准登记后,随着知名度的提高,全国套用 “四通” 公司的企业众多,1990年沈阳有17家,1993年北京有60家 “四通” 公司。天津 “狗不理” 有130年历史,现在全国冒牌的 “狗不理” 至少有200多家。
在我国,以 “长城”、“熊猫”、“华商”、“华夏”、“科海” 等命名的商号也不计其数。于是名称官司接踵而来。
商品的品牌与商标文字要与同类商品有较显著的区别,这样才能起到容易辨别的标志作用。品牌与商标文字的特征愈显著,其作用就愈能得到充分发挥。
如果标志性不强,商品之间的品牌与商标就容易混淆,有碍于商品广告宣传和推销。
一般说来,缺乏标志性的品牌与商标,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:
一是不同属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,使用同一品牌和商标,如同属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,使用同一品牌和商标,如几家烟厂生产的香烟都叫 “大前门”,且使用同一商标图案。
二是不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和近似商标,如 “熊猫收录机”、“熊猫牌洗衣粉”、“熊猫牌雨伞” 等。
三是虽文字不同,但发音相近、含义相同的品牌和商标,如 “三羊” 牌和 “山羊” 牌,“飞燕” 牌与 “飞雁” 牌,“555” 牌与 “三五” 牌,“双菱” 牌与 “双棱” 牌,“山河” 牌与 “河山” 牌。
四是虽发音。含义不同,但外观近似的商标。
如 “天民” 牌与 “大民” 牌,“金凤” 牌与 “金风” 牌等。商标的显著性是申请注册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。
除上面谈到的,下面几种情况均属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范畴:
一是本行业通用的名称。
二是地理名称。根据国际惯例,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。
因为地理名称只能说明商品产地,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。
如北京第二制药厂的商标标志取名为 “北晶”,而不是叫 “北京”。
三是表示商品质量,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等特点的文字,如 “羊绒” 牌毛线,“金质” 牌钢笔等等,容易造成同类商品的雷同与近似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yjdsqm.com/8526.html